船聯會許洪烈:訂VGM誤差容忍值 必定造成流程紊亂
一、
T恤依SOLAS公約的規則及我國公告的規則和指導原則,VGM均已規範了「最低強制性」必要的內容,故本會反對VGM統一格式,剝奪了相關業者之間協商的權利。本會會員的標準作為是依法經商,法規以外的事情,應屬相關業者之間自己商業行為的討論。
二、其他業者,亦應依法經商,有任何其他意見,應依法與其他業者協議,尋求商業決議commercial Resolution解決問題的方法,因為最後保險公司是否會因為「重量申報不實」負起賠償的責任,其舉證責任(onus),全都落在Master or representative船長或其代表(carrier)的身上,其他業者輕鬆愉快的只需提供所謂的VGM而已,一切因為「重量申報不實」而肇事的責任都會推到船長或其代表(carrier)的身上,carrier千萬記得不可隨意妥?,承擔「重量申報不實」的責任,最後會得不到保險公司賠償的。
三、提醒carrier不可將「總重GM」誤當「驗證總重VGM」,兩者截然不同的。根據公約指導原則2.1.2定義校準和核准的設備,需使用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並備有合格證書的磅秤、地磅、起重設備或任何其他裝置來進行秤重。
四、有關業界關心容忍值的問題,說明如下:
大家心中不能只想著自己的磅秤是合法的,而別人的磅秤是不合法的概念
(一)我國「驗證總重VGM」使用的衡器,都是通過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過的衡器,數值是標準檢驗局驗證正確後的數值,其容忍值已涵概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的證書內,故沒有另外相對於標準檢驗局局訂的公(母)秤衡器容忍值的問題。
(二)除非交通部航港局在各港口碼頭另外設立航港局局訂的公(母)秤衡器針對「總重GM」或經過標準檢驗局驗證過之「驗證總重VGM」設定相對於航港局局訂的公(母)秤衡器的「驗證總重VGM」數值的容忍值。
(三)我國實施載貨貨櫃總重驗證之指導原則中若設定以上「總重GM」或經過標準檢驗局驗證過之「驗證總重VGM」所謂誤差之容忍值,必定造成我國VGM作業流程的紊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