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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該律師把宗教價值觀放入法律中?

為何不該律師把宗教價值觀放入法律中?

為何不該律師把宗教價值觀放入法律中? 反對同性婚姻論點,基本上均法律有特定道德背景,在台灣主要是來自基督宗教或某些傳統信仰。有些人主張,不論屬於什麼背景,這些道德原則本身總是好的,所以將其概念入法,也沒關係。坊間也有「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之說法,讓上述態度看來言之成理。 但就學理角度來說,上述態度是錯的。我們不但不應將特定道德價值觀入法,甚至應仔細將之一一從現有法典中清除出去。為什麼呢?難道法律不該表彰良善的價值觀嗎? 的確不應該。這個結論可能出乎你的直覺,卻有深刻的原因,而律師這原因起自於下面的困境:我們往往不知道自己所屬社會的核心道德價值是什麼。就像你知道台灣社會的「黃金律」,也就是第一道德原則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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