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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消保處通過金管會研擬草案 最高限額抵押權重大變革 [打印本頁]

作者: razzle    時間: 2012-1-29 02:13     標題: 消保處通過金管會研擬草案 最高限額抵押權重大變革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範圍有了重大變革!行政院消保處為了保障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人權益,決議通過金管會研擬的「個人購屋貸款、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解決了以往借款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範圍的不合理現象。行政院消保處決議通過金管會所研擬的「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案,明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的債務,但借款人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消保處指出,目前金融機構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書,其「擔保債權種類範圍」涵蓋借款、透支、貼現、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和信用卡等,多達10多種,也使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衍生的糾紛時有所聞,在這次訂定的個人購屋或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都已獲改善。且為了避免持卡人的個人資料遭受不當處理、利用、竊取及洩露,這次也明訂金融機構於履行契約的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與利用借款人(含保證人)資料時的責任與義務;還有,為了杜絕金融機構將催收及相關業務委外處理,導致借款人及保證人被不法逼債或權利遭受侵害等情事,金融機構將業務委外協助處理,應督促受委託人資料利用保密的責任,且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有告知借款人與保證人的義務與責任。此外,還有不得約定已簽具借據或借款憑證的借款人提供票據作為擔保;自用住宅放款(個人購車貸款),不得約定徵取連帶保證人,若如無保證人書面同意者,其約定保證契約自成立起,有效期間不得超過15年。消保處表示,透過這次最高限額抵押權的修改訂定,除了使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貸款的權利義務更為明確外,更能強化保障借款人與擔保物提供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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